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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选举的基本原则

  做好党组织选举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选举工作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对选举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选举工作的规律性反映。尊重和遵循原则,就能因势利导,取得成功;违背和践踏原则,就会受到惩罚,事倍功半。为了明确党内选举工作的原则,我们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 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中,根据我们党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都规定了做好党内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论资历深浅、年龄大小,在一次选举中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都是平等地投出自己的一票,都是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每个党员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接受选举人选择的地位。选举人对候选人决定取舍的依据,不在他们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看他们的能力如何及贡献大小;对于候选人来说,只能以自己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贡献来赢得选举人的信任。二是党组织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反对党内选举中的“长官意志”,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主推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派候选人。个别需要党组织推荐的,也要在说明情况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二,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组织组织好选举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要在进行选举时,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只有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是真正体现党员在党内事务管理中的主人地位,才能体现选举的真实性,才是真 正的民主。因此,在党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准则》及其有关规定,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及 时制止、纠正和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选举无效、责令重新进行选举的决定(需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无记名投票原则。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的方式,在现行中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举手表决方式,另一种是无记名投票方式。我们党在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党章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党章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样可以使每个被选举人处于公平的、相等的地位,一样地接受选举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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