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一般经过如下程序产生:
第一,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
第二,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第三,在广泛征求所在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第四,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