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审核评分规则(试行)

     审核评分规则由基本要素分、导向要素分和附加要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素和导向要素两项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要素分     满分90分,由个人要素和单位要素两部分组成,个人要素部分包括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学习成绩、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奖励表彰等6项内容,单位要素包括信誉度、薪资待遇、聘用时间等3项内容,各项要素的分值及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项(最高分为30分)
博士30分, 硕士27分,双学位24分,本科20分,专科10分.
2、毕业学校项(最高分为15分)
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高校15分,未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高校12分, 其他高校5分 .
3、学习成绩分级项(最高分为10分)
特级(毕业研究生) 10分 ,  一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无“60分”的) 10分 ,二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60分”不超过5门的)8分 ,三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60分”不超过9门的)6分 ,四级(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必修科目“60分”超过9门的)0分 .
 注:“60分”的含义包括成绩为60分或者“及格”或者补考合格等情况。   4、外语水平项(最高分为8分)
毕业研究生8分,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 ,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4级7分 ,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 第一外语非英语者,学校课程考试优良7分, 无以上情形0分 .
5、计算机水平项(最高分为7分)
 毕业研究生 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文科类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计算机中级水平6分,文科类计算机初级水平6分,艺术、体育类专业6分 ,无以上情形0分.
 6、奖励表彰项(最高分为10分)
经认定的国家级奖励表彰10分 ,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经认定的省级奖励表彰5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2分(每次1分,不超过2分),无以上情形0分.
(注: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             (二)单位要素   
 1、信誉度项(最高分为5分)
良好(受到高校及毕业生较高评价)5分 , 一般(初始状态或无优劣记录情况)3分, 差(有不合法用工现象)0分 .
 2、薪资待遇项(最高为3分)
 拟定转正月工资3000元(含)以上3分,拟定转正月工资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2分 ,拟定转正月工资1500元以下1分 ,机关、事业单位 3分 .    3、拟聘用时间项(最高分为2分)
聘用时间三年或以上2分 , 聘用时间一年以上三年以内1分 ,聘用时间不满一年0分.

二、导向要素分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上海人才的供需状况,积极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的重点产业(行业)招聘急需的专业人才,遵循专业对口、岗位对应原则,依据《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给予0-10分。

三、附加要素分 
附加要素包括的具体要素项及分值如下:
(最高分为5分) 拥有发明专利5分,   无以上情形 0分 .
(二)自主创业项(最高分为5分)
 1、在本市自主创业,且任董事、经理、负责人等 5分
 2、无以上情形 0分 
(三)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条件的,最高可得20分。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标准分每年由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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