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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人员学习(进修)期间考勤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勤管理和各类假期的审批办法》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进修培训经费使用规定》二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管理、教辅、科研等非教师人员,申请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在职学历、学位进修期间的考勤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人员,申请参加在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须按学校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根据管理权限申报,并由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人员目前已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部门领导应按规定如实做好考勤。

三、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人员经审批同意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每周准许占用工作时间一天,其余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四、上述有关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如超过规定天数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当月超过考勤中准许占用工作时间规定天数(每周一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20(但实际在岗工作要满一周);

2、当月累计实际在岗工作不足一周(五天)的,按出勤天数每天发绩效工资1/20,发校区津贴1/20,发责任津贴1/20,当月累计实际在岗工作满两周(十天)的,发全额责任津贴;

3、当月实际不在岗的不发绩效工资,并减半发放岗位责任津贴和扣除校区津贴2/3。如第二个月实际也不在岗的则需停发本月全额的责任津贴。如第三个月实际还不在岗的则需停发本月全额的校区津贴。

五、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人员在学历、学位学习(进修)结束取得相应证书后,应按规定履行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因各种原因申请离校(含自费出国留学)者,都应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

六、本补充规定从签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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