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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经校部研究决定,现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有关部门通告借住、借用、借租本校公用房屋的各类人员,应切实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管理,维护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安全,确保学校运行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现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拥有产权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具有使用管理权的公用房屋,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借住、借用、借租本校公用房屋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房屋及建筑物整体规划、基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资产(产业)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及建筑物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保卫处是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应拥有产权的房地产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具体负责办理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
1.学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竣工后,发展规划处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及物业管理部门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并将初始登记所必需的文件、证明一并移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必备文件、证明清单如下:
(1) 填写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竣工验收证明;
(6) 交付使用证明;
(7) 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8)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
(9) 其他有关文件。
2.资产管理处收齐办证必备文件、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手续。
3.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应做好房屋及建筑物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复印备份。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1.凡属上海市政府动迁用地,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布局调整,致使学校房地产资源合并、分割、转让、划拨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应以上海市政府(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文件为准,由资产管理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凡非政府(含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性的学校房地产资源的买卖、交换、转让,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校部指定的运作部门负责拟定买卖、交换、转让原则方案,书面报校部、党委审议。
(2)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交由校部抄告或正式行文批复。
(3)校部指定的运作部门根据校部抄告单或立项文件启动运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校部指定的运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运作方案,交易额在30万以内的,报校部审定后执行,并报党委备案;
交易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的报校部、党委审定后执行。
(5)学校地产资源买卖、交换、转让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交易合同应逐级审定,并送校长签证认定。
(6)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签证的合同,会同交易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学校产权房扩建或改建,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负责产权房扩建或改建的职能部门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扩建、改建计划立项文件;
2.招标、合同、施工、审计决算文件(含施工图纸、各类许可证明文件)。
3.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资产扩、改建登记明细表》。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
学校单体房屋及建筑物因故整体拆除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有关文件资料亦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章    房屋配置

第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规划面积确定依据)
学校根据国家建设部、计委、教委等三个部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课题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有关“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并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规划学校房屋及建筑物面积。
第十条  (房屋及建筑物规划面积确定原则)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规划面积贯彻以下三个原则:
1.确保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达到评估标准;
2.确保学校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3.不断扩大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商业用房社会化安置的规模。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功能布局)
学校公共用房,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四大类。
1.单体建筑功能布局应贯彻下列原则:
(1) 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教学需求;
(2) 适度控制布局规模,有利于今后发展;
(3)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期完善。
2.学校房屋及建筑物总体功能布局调整,应由资产管理处拟订调整方案,经党委、校部审定后执行。
3.单体建筑内布局功能调整,应由动议单位提交方案,经资产管理处初审报校部或主管校长审定后执行。
4.经党委、校部集体讨论确定的功能布局方案,原则上不予以变动。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时,应按原方案审议范围和程序进行复审后予以确认。
5.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科研用房功能布局一旦确定后,不得移作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若有变动,需经党委、校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用房配置依据)
1.各类教室、各类实验实训室配置标准,均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发展需求制定各发展阶段的控制标准线,报送校部审定。
2.图书馆、档案室、体育场馆配置标准,根据专业配置、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学生宿舍、餐厅、医疗卫生用房,均按市教委有关配置标准配置。
4.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中有关配置标准,以及结合本校房屋资源、功能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标准另行印发。
5.会议活动用房、房屋附属设施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均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配置。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用房基础配置)
1.学校在整体迁入新建校区,或学校组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时,实行公共用房基础配置。
2.应由学校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党办、校办、保卫处、科研处,根据配置标准制定基础配置实施方案,报党委、校部集体审定后实施。
3.公共用房基础配置若有功能变更或使用部门变更,应按原定程序报党委、校部集体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公共用房基础配置调整规定)
1.凡教学科研类公共用房基础配置确定后,其在范围内的局部调整,由使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或科研处)统筹审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整,应经教务处初审后送主管校长签证。教学用房基础配置调整方案决定后,应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调整用房手续。
2.教学科研类公共用房若因资源利用不足或结构调整需削减基础配置总量时,应由教务处(或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共同商定后,拟定调整方案,报经校部讨论决定后实施,并办理调整用房手续。
3.教学科研类公共用房若因教学需求需增加基础配置总量时,应由教务处(或科研处)拟定方案,会同资产管理处审议并报送校部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调整规定)
1.行政办公用房(含教学用房)基础配置从严掌握,原则上只减不增。若因组织机构、功能变化,或人员编制实际增长超过10%比例确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总量时,由用房单位填写行政办公用房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配置标准和实际房源情况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申请增加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或叁单元)以上尚需报经校部集体讨论审定。
2.因组织机构和功能变化致使行政办公用房闲置,应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或党、政办公会议记录,拟定处置方案,报请主管校长审定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公共用房配置调整规定)
档案室、图书馆、体育馆、生活后勤用房、会议活动场所等其他公共用房配置调整,应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拟定调整方案,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送校部集体讨论审定。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室配置规定)
1.配置专家工作室的人员范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及其他技术系列的专业人员,且为国家级、或市级(含教委系统、企业)科研合作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2.专家工作室配置的确定程序:
(1)人事处、科研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上述条件确定初步名单,报校部集体讨论决定并通知资产管理处执行。
(2)资产管理处根据专家名单,拟定配置方案报主管校长审定后实施。
(3)入住专家工作室的人员每年评定1次。
3.专家工作室配置标准:根据实际房型,使用面积25~32平方米(1单元)。
专家工作室设施配置标准及使用原则详见《专家工作室配置管理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权证制度)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实行使用管理与物业管理分开的管理原则。学校房屋及建筑物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实行使用权证制度。
1.学校房屋基础配置或调整配置确定的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单位,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使用登记表》,并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发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凭证》,同时签订有关用房协议。
2.拥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凭证》的部门,具有与使用部位、使用方向相一致的使用管理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使用维护的责任。
3.使用部位、使用功能变更必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批登记后方能予以变更。
4.用房配置调整,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5.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凭证不得擅自转让、外借。
第十九条  (闲置房源的管理)
1.闲置房源按其所在单体建筑的主要功能,其管理部门为:
(1)2~8号楼、19号楼的教学公共用房的闲置房源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2)14~16号,楼的实验实训用房的闲置房源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3)1号楼10层的闲置房源由党办负责统筹管理;
(4) 1号楼9层的闲置房源由校办负责统筹管理;
(5) 其余的闲置房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
2.闲置房源的启用,均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调整配置时必须与单体建筑主体功能或楼层功能相一致。
3.原基础配置用房闲置时间满3个月,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方向,资产管理处调查核实后,应书面报告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使用管理)
学生公寓的使用管理,应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学生公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2.学生公寓的社会化安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和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实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3.学生公寓服务管理部门由校部根据后勤社会化的原则确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4.学生公寓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师公寓使用管理)
1.教师公寓(含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和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拟订方案,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2.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教师公寓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
3.教师公寓的规划、布局、建设,及社会化安置工作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物业管理)
1.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化运作原则,制定和选择物业管理方案,报主管校长审定后实施。
2.房屋及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各类教室的保洁管理、维护保养,均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实训室、党政办公用房、教学行政用房、部门会议活动场所的保洁管理、维护保养的责任,均由使用管理部门承担。
3.后勤(含物业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工作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保洁及维护保养,均由后勤服务实体(含物业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4.房屋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动力设备系统、照明设备系统、供排水系统,地面设施设备,保洁及维护保养,均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管理)
1.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房屋及建筑物的原有结构、墙体、地面及门窗设施。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各类管线和门锁。如确有必要进行装修和改造时,应制定方案,书面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
2.房屋及建筑物基本设施(含附属设施)损坏需修复时,应填写“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申请单”,属日常维修的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属小修范围的向房屋管理部门报修。
3.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房屋报修事宜,并于每年11月前拟订下年房屋及建筑物的中修安排,每年9月前拟订房屋及建筑物的大修计划。
4.房屋及建筑物大、中修方案报送校部立项后,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招标、施工、审计验收等项工作。
5.房屋及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及时纠正违章使用、违章装修事件,并依照学校规定提交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属国家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是资产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出租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包括闲置房源和使用权房。
房屋及建筑物一次性或短期出借按其公共用房类别,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管理:
1.会议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出借管理、后勤服务用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出借管理办法,并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部门负责出借管理。
2.各类教室、实验实训室出借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出借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负责出借管理的日常工作。
3.校部直接指定的场所,并指定的出借管理部门,由该指定部门制订出借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其他公共用房和闲置房源不属一次性出借或短期出借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范围)
1.学校房屋租赁范围原则上限于闲置房源,列入房屋基础配置范围的公共用房不属于租赁范围。
2.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下列情况下不得出租:
(1) 租赁学校用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研究、储存的;
(2) 从事违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经营活动的;
(3) 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证件、证明的;
(4) 承租方经营服务行为影响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
(5) 不具有合法证件的个体租赁者;
(6) 租赁单位可能出现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时。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房屋租赁必须把安全管理纳入合同管理范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1.安全管理协议格式如下:
(1) 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 租赁场所的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3) 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4) 出借方、承租方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5) 租赁期限。
2.安全管理要点:
(1)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服务行为,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获得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承租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管线。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管理)
1.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资产管理处签证或未送资产管理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由校部直接指定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2.代表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部门负有按合同管理的责任,并应及时收缴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承担的费用。
3.房屋租赁费计算基本标准,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拟订方案,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4.低于基本标准出租,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核签证。

第六章  房屋及建筑物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固定资产原值)
1.新建房屋及建筑物,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应申请资产审计,并以资产审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造价在30万元以上,且暂不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应以工程项目审计价计为固定资产原值。
2.房屋及建筑物改建、扩建、,其改建、扩建发生的费用,应以审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部分入帐。
3.房屋及建筑物日常维修,以及中、小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计入固定资产。但是大、中修后,若增置附属设备设施或提高房屋及建筑物使用价值的,应以工程项目审计价计入该单体建筑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1.房屋及建筑物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建立台帐。
属于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增值或注销范围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原值增值或注销手续。
2.建立健全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布局及基础配置、调整配置台帐。
3.建立健全公共用房使用权证台帐。
4.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5.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档案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权属登记原件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及时做好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合同、审计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2.做好房屋及建筑物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3.做好房屋及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房屋资源成本管理)
1.属于学校基础配置,且低于配置标准,其直接使用的房屋资源应按学校全成本核算管理规定列入模拟成本核算范围,
2.属于学校基础配置范围,但直接使用房屋资源超标配置者,应计算房屋资源调节费。独立经济核算实体,其房屋资源调节费应计入其运行成本;设有发展基金的实体,房屋资源调节费在发展基金中支出;学校其他二级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等)列入成本考核指标范围。
3.学校产业部门,以及用于经营服务的商业用房,应支付房屋资源调节费。
4.租赁用房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房屋资源调节费范围。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表彰和奖励在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第三十三条  (岗位考核)
维护学校房屋及建筑物资产安全不受损失,优化房屋及建筑物资源利用,是学校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的责任,也是各部门和有关岗位人员职责。
房屋及建筑物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部门及有关人员考核评比范围。
第三十四条  (处罚)
1.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造成一定后果者,按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2.凡擅自出借公共用房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者,除收缴全部收入外尚应处以3~5倍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学校指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学校此前有关规定自试行之日起自行终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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