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印发《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后服中心: 经校部研究,现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监督执行。 附件:《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管理 节能 办法 通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6月3印发 (共印50份)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 为推进全校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所涵盖的资源范围,是指电力、成品油、煤气,以及自来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遵照合理使用、量用为出、技术进步、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环境和师生可以承受的措施,更加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三条 (原则) 学校遵循依法管理、完善机制、降耗增效、人人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节约为主、有效监督为主的工作方针,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管理组织) 学校成立节能、节水管理办公室(简称“两节办公室”),主管全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生活服务监督员协助做好节能、节水的有效监督工作。 “两节办公室”由资产(产业)管理处和后勤服务公司节能、节水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管理法规和规定; 2.根据本办法,制定节能、节水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3.组织节能、节水工作的有效监督活动; 4.根据本办法,进行合同或合约管理; 5.编制学校节能、节水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计量管理) 1.学校实行三级计量管理。以单体房屋建筑为单位实行用能、用水二级计量管理。对后勤服务公司零价租赁使用、且可独立使用管理的区域和各学院、各实体,以及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均实行三级计量管理。 2.计量结算年度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 3.应落实专人做好能耗、水耗的计量记录工作,不准弄虚作假。 4.节能、节水工作主管人员,每月按户统计能源、水资源消耗量,每季度对全校能源消费、用能效率、节能效益进行分析,并拟订节能措施。 5.主要用能设备应每日作好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 (技术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守合理用电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2.设备购置必须把能效比作为技术标的之一,发展和推行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节能技术。 3.禁止使用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各类设备。 第八条 (宣传教育管理) 1.主要用电、用水场所,应张贴节能、节水标志。 2.每年应安排节能、节水宣传周活动,广泛开展节能、节水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结合具体的节能、节水事例,弘扬节能、节水新风。 4.结合具体的浪费能源、浪费水源的案例,采取公示、通报批评、处罚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 第九条 (部门用电管理)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养成随手“开关”的良好习惯。 2.各部门使用功率2000W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空调柜机设备,应优选380V电源电压。 3.对后勤服务公司主要用电、用油、用水单位实行限额使用、超标自付、节耗奖励的管理机制,按后勤服务管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学校编制范围内的三级计量单位,均实行限额使用、节耗奖励、超标纳入成本核算的管理机制。 5.用电、用水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均按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 6.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容、擅自内转外用。 第十条 (学生、教师公寓的用电管理) 1.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禁止违章用电,不得拖欠水电费。 2.学生公寓以室(或人)为消费单位,用电超标部份自付。 3.教师公寓(含校区外学校租赁用房)均以室为单位,用电、用水均由居住者自付。 学生公寓电费收缴工作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教师公寓水电费收缴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处负责。水电费均由学校收入,冲抵学校水、电费总额。后勤服务公司下属部门收入水、电费的5%作服务费返回后勤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外用电管理) 1.外来单位和人员进校从事经营服务、施工,或租借、借住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需改变原来照明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操作使用。 2.外来单位和人员用电、用水均实行三级计量,按月结算,并应在租赁或经营服务、施工合同明确结算标准和方法。 3.禁止违章用电,禁止使用技术落后的用电设备,不得拖欠水、电费。外用电、外用水费用收缴工作由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 1.“两节”公室室为节能、节水管理考核职能部门,具有建议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的职能,具有直接按合同、合约进行管理的职能,具有直接出具违规处罚决定的职能。 2.失责造成能源、水资源浪费,或违章用电、用油、用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构成事故、差错的,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章用电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除没收用电器具、设备外,应处以20-200元的罚款。耗能、耗水量特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两节办公室另议处罚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自然终止。 2.本管理办法以国家和上海市府的有关规定为准。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节能、节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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